私下代客炒股还玩场外配资海通证券一员工领巨额罚单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曾子怡

4月24日,记者从江西证监局官网获悉,该局日前对海通证券上饶一营业部从业人员张甜违法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控制两证券账户 合计盈利271万余元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张甜,女,1985年10月出生,2009年5月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张甜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甜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4月7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甜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甜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甜承担,投资收益归张甜所有。

2016年1月5日,张甜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至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甜账户,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账户。张甜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随后,张甜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万余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万余元,盈利合计271万余元。按照张甜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盈利中54万余元归属于张甜。

替朋友买卖股票 一个月内盈利万余元

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李某”与张甜为朋友关系。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甜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甜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万余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万余元,账户盈利13579.94元。

以母亲名义开户 买卖股票盈利3万余元

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

张甜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万余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万余元,账户盈利34797.2元。该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

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甜相关消费支出。“刘某2”,即张甜母亲。

私下代他人炒股 合计被罚没207万余元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张甜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调查期间省证监局多次要求张甜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甜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虚假事实,不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1183796.62元罚款;对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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